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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迎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0号罪犯赵迎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赵迎军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终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月19日被本院裁定假释。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本院(2006)怀中刑执字第3号假释刑事裁定,合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167.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赵迎军部分上诉,维持本院(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8月1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赵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迎军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9.4分。罚金2000元上次减刑已缴纳,本次履行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迎军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迎军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