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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渝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53号罪犯周渝,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周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渝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