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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新疆甘泉堡神信铁路专用线S2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新疆甘泉堡神信铁路专用线S2标段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50号原告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02团甘漠大道6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06552430-7。法定代表人曹家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征,新疆阜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新疆甘泉堡神信铁路专用线S2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原路645号中铁21局四楼。负责人王铁林,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新疆甘泉堡神信铁路专用线S2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铁二十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涉铁路运输、铁路安全财产的民事诉讼,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且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发生争议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仲裁,故应将该案移送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因本案系涉及铁路施工工程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且原、被告双方亦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对该案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新疆甘泉堡神信铁路专用线S2标段项目部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