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邵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邵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邵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