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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00157号原告胡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忠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炳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