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5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