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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学全与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全,胡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6号原告:朱学全。被告:胡进。原告朱学全为与被告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进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进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朱学全借款2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借款10000元,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其中2013年2月6日的借款担保人为程晓。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朱学全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进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