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雅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法定代理人陈明岩,男,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兆钦。被申请执行人陈雅珍,女。关于陈某(又名陈镛)与陈雅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确认:陈雅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7982.64元及受理费526元给陈某,小计48508.64元,因陈雅珍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已于2015年10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627元,合计共4913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雅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雅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永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