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张江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福,张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福。被执行人张江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江怀银行存款137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江怀应自2014年6月25日起,以13500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张江怀应自2014年7月24日起,以135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