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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鹏颖、毛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鹏颖,毛春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8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色钱塘小区10-7至10-12号。法定代表人陈雅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萍,公司员工。被告曹鹏颖。被告毛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鹏颖、毛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鹏颖、毛春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曹鹏颖、毛春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