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95号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燕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