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鲁泰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惠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泰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惠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泰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惠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0号。法定代表人吴惠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鲁泰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惠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