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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典金、丁阳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典金,丁阳争,张如发,张建萍,王定标,欧广宏,陈孝枚,张丽,李飞飞,杨换生,杨海艳,吴娟,瞿元香,郑小玲,朱艾文,黄文志,黄超,刘飞,瞿桃香,李昌德,吴远娇,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76号被执行人杨典金,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丁阳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崇阳县。被执行人张如发,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张建萍,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定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缙云县。被执行人欧广宏,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霍邱县。被执行人陈孝枚,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松滋市。被执行人李飞飞,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杨换生,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杨海艳,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吴娟,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赣榆县。被执行人瞿元香,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郑小玲,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公安县。被执行人朱艾文,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黄文志,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黄超,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刘飞,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瞿桃香,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李昌德,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被执行人吴远娇,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赣榆县。被执行人杨超,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陵县。杨典金、丁阳争、张如发、张建萍、王定标、欧广宏、陈孝枚、张丽、李飞飞、杨换生、杨海艳、吴娟、瞿元香、郑小玲、朱艾文、黄文志、黄超、刘飞、瞿桃香、李昌德、吴远娇、杨超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浙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从被执行人杨典金、丁阳争等人处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赃款人民币68223元,以及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杨典金等人在相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2435.69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从被执行人杨典金、丁阳争等人处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赃款人民币68223元,以及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杨典金等人在相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2435.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佳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