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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霍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50号原告霍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