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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善本与王善吉、王必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本,王善吉,王必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914号原告王善本。被告王善吉。被告王必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本诉被告王善吉、王必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善吉、王必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本撤回对被告王善吉、王必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善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