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善本与王善吉、王必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本,王善吉,王必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914号原告王善本。被告王善吉。被告王必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本诉被告王善吉、王必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善吉、王必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本撤回对被告王善吉、王必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善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