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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多秀与陈国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秀,陈国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王多秀,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陈国斌,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秀与被告陈国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王多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