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景萍与被执行人王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萍,王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萍,女。被执行人王霞霞,女。申请执行人王景萍与被执行人王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景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霞霞现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萍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