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荣荣、陈培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02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姚树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荣荣,农业户口。被执行人陈培芳,非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荣荣、陈培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何荣荣、陈培芳系再婚夫妻,何荣荣再婚前生育两女孩,陈培芳再婚前生育一男孩,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下,又于2014年11月13日在湖州市中心医院生育一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年吴卫计(八里店)征字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何荣荣征收社会抚养费39290元,对被执行人陈培芳征收社会抚养费39290元,夫妻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858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年吴卫计(八里店)征催字第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年吴卫计(八里店)征字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主体合法,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年吴卫计(八里店)征字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盛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