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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萍与曾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曾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7号原告林萍。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振。原告林萍诉被告曾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振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萍撤回对被告曾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