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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宝水与王子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良,陈宝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良。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水。委托代理人:沈月娟。上诉人王子良为与被上诉人陈宝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雪松、彭丽莉,代理审判员XX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子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子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子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