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宝水与王子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良,陈宝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良。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水。委托代理人:沈月娟。上诉人王子良为与被上诉人陈宝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雪松、彭丽莉,代理审判员XX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子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子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子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