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华萍与茆家应、杨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萍,茆家应,杨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萍,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茆家应,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培琴,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华萍与被执行人茆家应、杨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担保人徐传胜提供了皖A×××××号车辆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现判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徐传胜所有皖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