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71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郭拥军与丁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拥军,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郭拥军。被执行人:丁利,郭拥军与丁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利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7455.00元(其中本金37000.00元,执行费45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云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