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初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1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栾某某,男性,汉族,1959年04月13日出生,住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59********。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冰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合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4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1985年11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栾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纠纷不断,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尤其在吃酒后对原告施暴更凶恶。2013年被告因犯有刑事诈骗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重庆市万州区三合监狱服刑改造。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已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希望。被告栾某某辩称,第一,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第二,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无证据证明,事实上被告也从未对原告实施暴力,第三,入狱之前被告一直工作养家,未对家庭造成经济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4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1985年11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栾甲。2013年被告栾某某因犯有刑事诈骗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重庆市万州区三合监狱服刑改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结婚至今已有30余年,且生育一子,故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因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原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有暴力殴打行为,仅因被告的犯罪行为难以断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法院对其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虽原被告双方之间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且被告也因诈骗罪入狱服刑,但双方毕竟有三十余年婚姻生活的感情基础,如若能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是可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的,同时对被告在监狱中的认真改造也有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冰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