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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书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43号罪犯王书虎,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商中刑二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书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46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书虎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陕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王书虎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本院以(2013)陕刑执字第004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书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王书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核获21个积极。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王书虎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报请罪犯王书虎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书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书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5日至2034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