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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呼斯冷诉被告前达莫尼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斯冷,前达莫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呼斯冷,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李泉山,系原告姐夫。被告前达莫尼,男,蒙古族。原告呼斯冷诉被告前达莫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赓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斯冷及��委托代理人李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达莫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告在前达莫尼家中与前达莫尼和南定二人在一起吃饭,原告与南定发生争吵,后来前达莫尼加入,争吵过程中前达莫尼用凳子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先后在白音花镇中心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2624.19元,库伦旗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501.30元。还产生护理费1320元(110元12天)、误工费1200元(100元12天)、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共计10845.49元。被告前达莫尼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21时30分许,原告呼斯冷在被告前达莫尼家中与前达莫尼、南定、穆珍、郝日琴一起吃饭,原告呼斯冷与南定发生争吵,进而到屋外��相撕扯,两人分开后回到屋内,呼斯冷又与南定发生了争吵、撕扯。前达莫尼前去拉架,呼斯冷不听劝阻并推倒了前达莫尼,前达莫尼随即用凳子击打原告头部致其受伤。原告呼斯冷在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住院2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花费医疗费2624.19元。后在库伦旗医院住院11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右眼外伤、颈部外伤、双上肢外伤”,花费医疗费4501.30元,因此次纠纷原告还产生护理费1320元(110元12天)、误工费1080元(90元12天)、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共计10725.49元。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对于呼斯冷、穆珍和南定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前达莫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伦旗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的住院病历及诊断书;库伦旗白���花镇中心卫生院金额为2624.19的住院收费收据;库伦旗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诊断书;库伦旗医院金额为4501.30元的住院收费收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为朋友关系,原告在被告家中与第三人发生争执,被告前达莫尼进行劝解并无不当,但不应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致伤他人。从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综合分析,原告呼斯冷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前达莫尼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前达莫尼的赔偿责任以80%计算为宜。本院对原告呼斯冷的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前达莫尼赔偿原告呼斯冷医疗费7125.49元、护理费1320元(110元12天)、误工费1080元(90元12天)、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共计10725.49元的80%,即858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呼斯冷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前达莫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审判员  黄赓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