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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成德与迟敦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德,迟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魏成德。被执行人迟敦星。本院在执行魏成德与迟敦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