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67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国强,男。辩护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袁增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豫JQV6**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506公里加600米处时,刮擦到西侧护栏后又撞到东侧护栏上,造成乘车人马某甲死亡、乘车人葛士甲和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和部分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豫JQV6**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06公里加600米处时,刮擦到西侧护栏后又撞到东侧护栏上,造成乘车人马某甲死亡、乘车人葛士甲及于某甲本人受伤、车辆损坏和部分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四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于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葛士甲无责任。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马某甲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甲亲属钱某甲、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焦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甲一次性赔偿董某甲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并于当日履行完毕,钱某甲、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焦某甲对于某甲给予谅解。经河南省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于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6日凌晨3、4时左右,其驾驶着豫JQV6**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右侧有车辆超车,其向左打方向躲避时撞倒了护栏上,之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事故发生时车上有马某甲、葛士甲,豫JQV6**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其妻子秦某甲。2、证人葛士甲证言:2014年1月5日其和于某甲、马某甲驾驶豫JQV6**小型轿车从内蒙回家,晚上6时左右换成于某甲开车,6日凌晨发生了事故,当时其在副驾驶上睡觉,事故的具体经过其不清楚。豫JQV6**小型轿车是于某甲的。3、证人秦某甲(于某甲妻子)证言:2014年1月4日于某甲和两个朋友去内蒙,1月5日晚上其和于某甲打电话时说到山西榆次了,后来就没有再联系。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河南省公安���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四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马某甲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7、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2016年2月5日,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甲亲属钱某甲、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焦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甲一次性赔偿董某甲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并于当日履行完毕,钱某甲、马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焦某甲对于某甲给予谅解。8、河南省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于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9、户籍证明: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1970年3月16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河南省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于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岩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