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汉民、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民,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民,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执行人:李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李汉民与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3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大毛代理审判员 郭世锟代理审判员 赵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