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飞宏与汪伟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飞宏,汪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84号申请执行人龚飞宏,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感德镇。被执行人汪伟杰,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感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飞宏与被执行人汪伟杰债权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汪伟杰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汪伟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龚飞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