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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周建军、黄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周建军,黄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张月信。被执行人周建军。被执行人黄国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被告周建军、黄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周建军、黄国飞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美林公寓18幢1单元2601室房产【绍镜售许字(2010)第00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周建军、黄国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董爱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建军、黄国飞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美林公寓18幢1单元2601室房产【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博文诸暨房估SF(2015)第1101352号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