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姜继飞与王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璐,张小青,姜继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青(王璐之继母)。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志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继飞。再审申请人王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姜继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商终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璐、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