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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323执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赵凤先与赵代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先,赵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3**执0147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先,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代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代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代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凤先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代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代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