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何文钦与王清火、陈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钦,王清火,陈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785号原告何文钦,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清火,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艳平,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何文钦诉被告王清火、陈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7元,但原告何文钦至今未按通知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文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国珍审 判 员 陈 妍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