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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其茂与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茂,张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郑其茂。被告:张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茂诉被告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其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郑其茂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