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其茂与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茂,张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郑其茂。被告:张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茂诉被告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其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郑其茂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