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晋霞与常明刚、延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霞,常明刚,延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王晋霞,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被告常明刚,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延雪萍,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明刚、延雪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被告常明刚以厂里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3%,并出具了借条,同时二被告口头承诺将其名下的晋城市城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作为还款保证,并将房产证交给了原告。第二天,原告按约将60万元打到了被告常明刚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本息,至今仍有50万元本金未归还。现起诉在案,要求二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常明刚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约定为一个月,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2015年1月21日,原告将60万元打到常明刚的光大银行晋城分行的账户上。2015年5月13日,被告常明刚偿还原告10万元,尚欠50万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一支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晋霞与被告常明刚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欠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两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明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50万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延雪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常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