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29号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