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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林桂与严海林、严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桂,严海林,严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桂,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371。被执行人:严海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31X。被执行人:严泽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316。申请执行人陈林桂与被执行人严海林、严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800元,杳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杳核实。本院认为,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800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