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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陆剑明与蒋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明,蒋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5份主送原告:陆剑明被告:蒋庆文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11号原告:陆剑明,曾用名陆建明。被告:蒋庆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剑明诉被告蒋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剑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剑明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0元,由原告陆剑明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