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光源、陈某某与张会民等财产权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源,陈某某,张华春,张红英,张燕磊,尚娥,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源,男,汉族,系死者张燕之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系死者张燕之女。法定代理人:陈光源(陈某某之父),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春,男,汉族,系死者张燕之祖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英,女,汉族,系死者张燕之祖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磊,女,汉族,系死者张燕同父异母之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娥,女,汉族,死者张燕之继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梅,女,汉族,系死者张燕之生母。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茂生,垦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光源、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会民、尚娥、陈小梅财产权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光源、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光源、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光源、陈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16.4元,减半收取3708.2元,由上诉人陈光源、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霞审 判 员 李祥升代理审判员 徐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