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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402号失信决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永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士平、朱士义、刘美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士平、朱士义、刘美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士平、朱士义、刘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