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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与陈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陈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001号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135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磊,系公司员工。被告陈伟。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浙江传化江南大地发展有限公司科研楼。诉讼代表人魏幸杰。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