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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永新、张同来与金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新,张同来,金周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35号原告张永新。原告张同来。被告金周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新、张同来与被告金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新、张同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新、张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