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振、刘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振,刘倩,李福岭,李月章,李庆卫,李文秀,李章恩,李瑞生,莘县超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10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振。被执行人刘倩。被执行人李福岭。被执行人李月章。被执行人李庆卫。被执行人李文秀。被执行人李章恩。被执行人李瑞生。被执行人莘县超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莘县法定代表人李文振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振、刘倩、李福岭、李月章、李庆卫、李文秀、李章恩、李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振、刘倩、李福岭、李月章、李庆卫、李文秀、李章恩、李瑞生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其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