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卫晓峰诉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晓峰,王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93号原告:卫晓峰,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王磊,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晓峰诉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卫晓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卫晓峰已预交),退还原告卫晓峰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卫晓峰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