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725号原告代某某,男,汉族,1986,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完颜梅、董晓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昆明市。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柏灵,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2016年1月18日对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7页“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743元,由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共同负担1341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743元,由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共同负担1341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 臣人民陪审员 段丽辉人民陪审员 顾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