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林某,农民。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农力和人民陪审员马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农伟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二女,长女高某乙、次女高某丙,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3月份被告与原告因发生争执,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变卖家里的财务后独自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已三年多杳无音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板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林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不提供证据。根据原告高某甲的诉称和被告林某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高某乙、高某丙由谁来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待证实施有证明力,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二女,长女高某乙、次女高某丙,婚生女儿高某乙、高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跟原告联系。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0月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登记结婚生育女儿高某乙、高某丙,家庭本应是幸福美满的,但被告于2012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不归,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没有与原告一同抚养孩子,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女儿,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满2年。原告诉请离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高某乙、高某丙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其自行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婚生女儿高某乙、高某丙的抚养费,本院从双方家庭状况、居住环境以及高某乙、高某丙自出生起就跟随原告方生活的习惯综合考虑,高某乙、高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比较有利,因此,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高某乙、高某丙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林某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全称:崇左市财政局,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 慧审 判 员 农 力人民陪审员 马 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农伟光附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明显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