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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荣诉王桂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王桂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宋荣。委托代理人贾永春。被告王桂红。本院受理原告宋荣诉被告王桂红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