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荣诉王桂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王桂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宋荣。委托代理人贾永春。被告王桂红。本院受理原告宋荣诉被告王桂红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