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纪元与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纪元,女。委托代理人袁志华,女。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委托代理人杨静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与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区星河公馆XX号楼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89.73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所有人为袁志华、徐某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军办永昌路XX号、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共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为227.8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 明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人民陪审员 于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