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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执字第0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亳州市某源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某满仓农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某源肥业有限公司,富某某,乔某某,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谯执字第000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3421XXXXXXXX。被执行人:亳州市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利辛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某满仓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某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某某,男,建筑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身份证号:3301XXXXXXXX。被执行人:乔某某,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128XXXXXXXX。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12XXXXXXXX。被执行人:祝某某,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12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12XXXXXXXX。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213412XXXXXXXX。本院依据2010年5月10日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作出的(2010)皖亳金公证字第1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谯执字013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及(2010)皖亳金公证字第391X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门面,(底上各两间,房产证号:2002039**)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谯城区大杨镇中兴东路十六间商用房(房产证号:2008035**)。乔某某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某源肥业货场内的仓储用房(北屋10间、西屋9间。房产证号:200200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某某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门面,(底上各两间,房产证号:2002039**)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谯城区大杨镇十六间商用房(房产证号:2008035**)。乔某某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某源肥业货场内的仓储用房(北屋10间、西屋9间。房产证号:2002001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代理申判员王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