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章礼峰与南惠霞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礼峰,南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章礼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惠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章礼峰与被执行人南惠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南惠霞返还章礼峰彩礼款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南惠霞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章礼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南惠霞的银行存款2575元(案件款25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已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英水 来自: